驳回复审
申请人不服国家商标局驳回决定,我方帮助客户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商标复审 ,在复审中陈述不服国家商标局驳回决定的理由,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准予申请商标初审公告的程序服务。
异议申请
商标申请初步审定公告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如果对商标局审查结果有异议,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对该初审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异议答辩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在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会及时将商标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等的副本送交被异议人,限定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书等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在限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异议程序照常进行。已初步审定的商标,被他人提出异议申请,被异议人需要30日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答辩材料。
无效宣告
对已经注册成功但未满5年的商标,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使该商标无效。
无效宣告答辩
己方商标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被无效宣告方需要30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答辩材料。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
对注册满3年,但是未使用过的商标,可以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使该商标无效。
撤三提供使用证据
商标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被撤三方需要60日内向商标局提供使用证据,确保商标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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