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落实知识产权领域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改革决策部署,持续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依法快速审查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的商标注册申请,创新审查模式、完善审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商标工作实际,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4年12月3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围绕征求意见稿的完善提出具体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sc3@cnipa.gov.cn 。
二、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一号中国商标大楼 邮编100055(请于信封左下角注明“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
附件一:
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落实知识产权领域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改革决策部署,持续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依法快速审查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的商标注册申请,创新审查模式、完善审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商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注册申请,可以请求快速审查:
(一)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航空航天、海洋装备等国家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类脑智能、量子信息、基因技术、未来网络、深海空天开发、氢能与储能等未来产业,且迫切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
(二)涉及国家或省级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赛事、重大展会等标志,且商标保护具有紧迫性的;
(三)涉及省级人民政府推动构建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布局的产业链,且商标已经使用的;
(四)在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特别重大事故灾难、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特别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期间,与应对该突发公共事件直接相关的;
(五)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实施确有必要,或其他对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
第三条 请求快速审查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全体申请人同意;
(二)采用电子申请方式;
(三)所申请注册的商标标志为文字、图形、字母、数字或以上要素的组合;
(四)非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
(五)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与第二条所列情形密切相关,且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的可接受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
(六)未提出优先权请求。
第四条 请求快速审查商标注册申请,应当由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提出注册申请后,以纸件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请求书;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三)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或其办公厅出具的对快速审查请求的推荐意见;或者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对快速审查请求理由及相关材料真实性的审核意见。
第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快速审查请求后,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准予快速审查并依法作出审查决定。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快速审查,按照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审查,并及时通知快速审查请求人。
第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准予快速审查的,应当自同意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第七条 在快速审查过程中,发现商标注册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快速审查程序,按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审查:
(一)商标注册申请依法应进行补正、说明或者修正,以及进行同日申请审查程序的;
(二)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快速审查请求后,又提出暂缓审查请求的;
(三)存在其他无法予以快速审查情形的。
第八条 快速审查的商标注册申请在依法作出审查决定后,依照法律有关规定,相关主体可以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异议,对驳回或部分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提出驳回复审。
第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应当严格依法履职、秉公用权,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确保快速审查工作在监督下规范透明运行。
第十条 易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快速处置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承担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四六七号公告)同时废止。
附件二:
关于《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一、必要性和主要过程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1月18日制定并发布了《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局对符合《办法》规定的商标予以快速审查,有效维护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重大区域发展利益。然而,《办法》在具体实施中,日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重大区域高质量发展的需求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一是《办法》与国家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没有衔接,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不够充分。二是《办法》中没有对省级人民政府推动构建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商标保护作出规定,重大区域发展利益的保护还存在空白。三是《办法》中关于商标快速申请的类型仅限于文字商标,类型过于单一,无法完全适应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重大区域发展利益商标保护的需要;四是《办法》中关于商品和服务的名称需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列出的标准名称,无法完全满足我国新质生产力发展需求。
2024年4月,《办法》修改工作正式启动。在深入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基础上,结合商标审查实践,并参照《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制定修改经验,我局起草形成了《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12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关于商标快速审查适用范围的扩大
一是突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涉及的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航空航天、海洋装备等国家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类脑智能、量子信息、基因技术、未来网络、深海空天开发、氢能与储能等未来产业,且迫切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情形纳入可申请范围。
二是适应可申请注册商标类型的增加,将涉及国家或省级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赛事、重大展会等的名称改成标志。
三是突出对重大区域发展利益的支持,新增涉及省级人民政府推动构建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布局的产业链,且商标已经使用的情形。
四是将原申请范围中的“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实施确有必要的”和“其他对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合并为一款。
(二)关于可申请注册商标类型的增加
修改前的《办法》规定,商标快速审查所申请的商标需仅由文字构成,此次修改将可申请注册类型扩大至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以及以上要素的组合,丰富了可申请注册商标的类型。
(三)关于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
修改前的《办法》规定指定商品或服务名称需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列出的标准名称,此次修改将范围放宽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的可接受商品和服务项目,更好满足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商标注册申请需求。
(四)关于优化办事程序
同时,办法进一步明确,提出快速审查的时间节点应为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后,以及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快速审查,按照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审查,应及时通知快速审查请求人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