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商标注册
一、概要
1、加拿大保护商标的现行法律为1985年的商标法。该法被多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时间为1995年。
2、商标权的产生基于使用在先原则。
3、可以申请注册的商标有: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联合商标和证明商标。
4、加拿大对商标注册的类别没有作相关规定,一个商标申请可以包含任何商品和服务。
5、加拿大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
国家英文缩写:CA。
申请人主体资格:1.在加拿大打算使用以及打算被许可使用商标的人;2.在加拿大已经使用商标的人;3.其所属国是巴黎公约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已在其所属国注册或申请注册该商标并已经在任何地方使用该商标的人;4.已经在任何一个巴黎公约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使用该商标且该商标已在加拿大驰名的人;5.以上4项的继承人。
申请所需文件:
1、商标图样。
2、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
3、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商标名称,指定商品服务类别及具体名称。
注册流程详情:
加拿大商标制度也是比较特殊的,也是强调商标的使用,是商标使用保护主义的又一代表国家,在加拿大商标注册程序中,也是要说明清楚在加拿大已经使用该商标还是只是意图在加拿大使用,然而,与美国的注册程序稍有不同的是,加拿大在提交商标注册时,不需要提供商品标签等证据。
如下面的流程图(中)所示,加拿大商标审查程序也是有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在经过商标局审查后也需要经历异议公告期,这些方面与中国等都是相差不大的。
另外,加拿大商标针对商品项目是不分类的,因此,在注册时不需要指定商品类别,只需要提交具体的商品项目即可,我司在费用中是包括了20项产品项目的,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建议选择范围以实际使用的类别为主,尽量不要因为这一制度就肆意乱选,那样造成审查意见或被其他权利人提出异议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
审查须知:
加拿大商标审查分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审查。
根据《商标法》第9节规定,驳回商标的绝对理由是:(1)与下列标志相同或近似不得注册(禁止性规定):a.皇家/皇室标志(盾冠杖等);b.总督的任何标志;c.任何指向商品/服务的来源是皇室或政府的;d.加拿大的国旗国徽或地区旗帜徽记(包括已弃用的),其他国家的国旗国徽及徽记等,政府间组织的旗徽等;e.红十字、红新月、红水晶、红狮子、红太阳(伊朗的红十字标志);f.政府部门标志;g.不道德的,令人反感的词语/图形;h.导致他人与某个活人/死亡未满30年的人产生关联的;i.任何大学名称;j.获
得皇家特许或政府特许或大学许可的除外(针对这些机构的标志);(2)不适用于上述禁止性规定的情况:获得相关机构/人特许的(皇室/政府机构/个人等);提到的标志中,相关机构明确规定可以使用的;(2)以下情况不得注册:a.仅含任何活人的或者死亡不超过30年的人姓或名;b.直接指明或虚假指明原产地的英文/法语或图片等;c.在相关商品上使用的任何商品名/服务名(任何语言);d.与在先注册商标产生混淆(近似会相同);e.第9、10节规定不得注册的商标(绝对理由);f. 10.1节规定不得注册的商标;g.全部或部分指定一个被保护的地理名称,但实际商品来源不服,仅限酒类商品;h.奥运及残奥标志法规定不可注册的。注:不适用上述情况:在申请之前已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相对理由审查: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会进行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标审查。
注册官将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审查,如果审查通过,将在商标公告或服务上予以公告。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没有被提出异议,申请人缴纳注册费后,将签发注册证。如果拒绝注册,注册官将通知申请人并说明驳回的理由。